湖北省农业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有关县(市、区)农业(经管)局(委、办)、财政局:
为做好2018年我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7〕41号)和《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8〕13号)精神,现制定实施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2018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引领小农户、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主要目标,集中连片推进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绿色高效农业生产方式,促进各类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的社会化服务水平和综合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主体带动。始终坚持带动而不是代替农户发展的原则,通过支持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逐步将小农户纳入社会化生产的范围,着力解决小农户的规模化生产难题。
二是服务大宗农产品。要把提升粮棉油等关系粮食安全和民生福祉的大宗农产品生产效益作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主要目标。通过改进农业生产方式,增强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提高综合效益和竞争力。
三是坚持以市场为主导。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财政补助资金重在引导支持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关键和薄弱环节。补助标准不能影响服务价格形成,不能干扰农业服务市场正常运行。
三、任务目标
自2018年起,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烘干冷藏、深耕深松、病虫害统防统治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关键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培育多种形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健立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2018年全省完成社会化服务面积不低于237万亩。
四、支持对象
各地应当公开规范择优选择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选定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四是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为促进公平竞争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形成,每个县选择的单环节社会化服务组织原则上不少于3个。
五、支持环节
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选择单个农户做不了、做不好、不愿做的环节进行支持。一是作业成本高,短期效益不明显、群众积极性不高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深耕深松、施用有机肥等环节,促进生态友好型农业发展。二是支持资金投入量大、难度高,单个农户做不了的工厂化育供苗、烘干冷藏等现代农业技术集约运用环节,促进现化农业技术推广应用。三是支持外部性特征强、单个农户作业效益差的病虫害专业统防统治等环节,促进农业防灾减灾。市场机制运作基本成熟的农作物普通耕种收等环节,不列入财政支持范围。
六、支持方式
自2018年起,每年择优选取部分有意愿、有条件的县市开展社会化服务,省级财政按粮食面积、菜果茶面积、油料面积、病虫害防治面积、社会化服务组织数量、贫困县等因素测算,将补助分配到县。各项目县(市、区)对社会化服务主体的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规模不超过100元的标准,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补助标准。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项目落实的责任主体。项目县(市、区)农业(经管)等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绩效目标,明确目标任务、建设内容、支持环节和运行机制等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将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厅备案。
各地农业(经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的管理和指导,加强对社会化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对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等情况,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取消其服务资格、追究其违约责任。项目县(市、区)要依法依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报告。
(二)严格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经管)部门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掌握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财政补助资金“跑、冒、滴、漏”,对于违规挪用、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三)强化绩效考核。结合政策实施要求,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科学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评价内容。围绕工作推进的成效、资金分配的科学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制度建设的有效性等方面,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