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 及监测办法》政策解读
一、 制定背景
农民合作社发展十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要强调发展农民合作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了修订。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在全省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指导扶持服务下,农民合作社发展很快,到2020年9月底,全省农民合作社注册登记数量超过10万家,形成了产业类型日趋多样、合作内容不断丰富、服务带动能力持续增强的良好态势。与此同时,组织机构与章程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不规范、经营实力和带农能力不够强等问题也日益增多。为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组织优势、制度优势、规模经营及社会化服务等优势,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助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迫切需要树立一批农民合作社榜样,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近些年来,虽然我省开展了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与监测工作,但一直未制定规范性文件,主要参照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办法进行。为提高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与监测工作的规范性、连续性、合理性和权威性,实行动态管理、优胜汰劣,需要编制出台《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二、 制定依据
中农办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农业农村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9〕5号);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鄂农发〔2019〕19号)。
三、出台过程
在认真学习研究农业农村部等9部委印发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及兄弟省区相关“办法”的基础上,8月份,我处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9月份,先是组织各市、州、县(区)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座谈讨论修改,再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厅人事处、法规处、种植业管理处、畜牧兽医处、渔业渔政管理处、农机化管理处及省农民合作社办公室的意见,然后提请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供销社、银保监湖北监管局等省直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在对各方面意见认真研究吸收的基础上,形成《办法》(送审稿)。10月中旬,厅法规处组织有关专家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了合法性和制度廉洁性评估暨公平竞争审查,专家组一致认为《办法》(送审稿)基本可行,符合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并出具了可行性意见。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14条。前3条主要是制定目的与依据,省级示范社的界定,省级示范社评定与监测的组织单位、基本原则和基本程序。第4、第5条是申报条件和监测条件,按照“六有”原则,要求依法办社、运转正常、财务规范、实力较强、服务带动能力明显。第6、第7、第8条是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和评定(监测)程序。第9、第10条是负面清单。第11条是省级示范社应履行的义务。第12条是责任追究条款。第13条是对市、州、县(区)的指导性内容。第14条是附则。
与农业农村部等9部委制定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相比,《办法》主要有以下不同点:一是简洁明了,在结构上去掉了章节,申报条件简明扼要、直截了当,监测条件不再重复申报条件同样内容,可操作性更强。二是增加了省级示范社的义务条款(第11条),使示范社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工作有规可依。三是减少多头申报,在第4条申报条件第6款对联合社及其成员社的申报作了限制性规定。四是对有关指标进行了调整,根据我们的调查和有关统计数据,对成员数、经营收入等指标进行了调整,比如省级示范社成员要求不少于80人(特殊行业或地区不少于50人),低于国家示范社规定的100人,但联合社成员社调增为8个,高于国家示范社5个的标准;再比如示范社年经营收入设定在200万元以上,低于国家示范社300万元以上的标准;联合社成员的出资额、固定资产设定在2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在350万元以上,低于国家示范社中部地区3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上的标准。这样设定,主要是防止标准过高合作社难以达到,或者为了申报而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