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通讯员 2020-11-18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鉴于机构改革和《土地管理法》修正后,有关农村宅基地及农房审批管理职能的调整变化很大,为更好指导推动各地特别是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工作,我厅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与省自然资源厅和省住建厅联合下发。

一、《通知》起草背景

2018年机构改革以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先后承担起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等职能,城乡规划职能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调整到自然资源部门。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乡规划法》进行了修订。201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正,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将农村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为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在今年1月1日生效。2019年9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2019年12月,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今年以来,不少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反映涉及农村宅基地的咨询和信访问题越来越多,希望我厅尽快下发指导性文件。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6月30日在中央深改委第十四次会议上有关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按照近几年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以及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的有关文件要求,为指导全省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县乡二级政府、村级组织明确各自的职责,理顺关系,形成合力,更好地服务基层和农村农民,我厅起草了《通知》。经与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多次沟通协商,并征求有关市(州)农业农村等部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试点乡镇和试点村组的意见,形成该文本。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了农业农村(农经)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理与指导方面的职责,特别是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纳入,使得宅基地与农房审批管理的职责更加全面、更为清晰。

(二)明确了“省市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批、村组主体”的宅基地审批管理原则,明确了县级政府的相关权力和责任,明确了乡镇政府的审批权限及有关站所的工作职责,明确了村级组织和村民小组的审核职责。

(三)规范和细化了宅基地的审批管理流程,明确了各环节要提交的材料、完成的工作及时限,并通过完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审批表、验收意见表,设计农村宅基地与农房审批流程图等附件,更好地体现“放管服”改革要求。

(四)提出了各有关部门和乡村基层组织的监管责任,强调了村级组织对违规建房负首责,乡镇人民政府对违规建房负主责,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分别对违反土地管理和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以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五)重申了“一户一宅、户有所居”的法律规定,提出了用地建房的四个禁止要求,强调了要坚持“三公”原则、部门信息共享、不断优化服务。

《通知》既注意遵循国家《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民法典》等法律有关规定,又注意与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省级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相衔接,同时注重与湖北现阶段的实际相结合,以便更具准确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